美國憲法。 |
我們美國人民為了組建更完善的聯盟,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的防禦,促進普遍的福利,並為我們和我們的後代爭取自由的祝福,制定美國的《憲法》。 |
第一條 |
部分。1。 |
本協議授予的所有立法權應授予美國國會,該國會應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
部分。2。 |
眾議院應由數個州人民每兩年選出的議員組成,每個州的選舉人應具有州議會多數分院的選舉人所需要的資格。 |
任何人均不得成為未滿25 歲,並已成為美國公民7歲的代表,當選時不得成為應被選為該國的居民的代表。 。 |
代表稅和直接稅應根據其各自的人數在本聯盟可能包括的幾個國家之間進行分配,具體人數應通過將自由人總數(包括有義務服務年限的自由人)加在一起得出,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佔所有其他人的五分之三。實際人口調查,應在三年內,美國國會第一次會議後進行,10年以後的每一次期限內,在這樣的精氣神,因為他們通過法律來引導。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每三萬個,但每個州至少應有一名代表;在進行上述人口統計應作出,新罕布什爾州有權選舉該院三人,麻薩諸塞八,羅得島及普羅維登斯墾殖區一人,康涅狄格五,新州六人,新澤西四人,賓夕法尼亞八人,特拉華一人,馬里蘭六,弗吉尼亞州十,北卡羅來納州五,南卡羅來納州五和喬治亞州三。 |
當任何國家的代表處出現空缺時,其執行機關應簽發選舉令以填補這些空缺。 |
眾議院應選舉其議長和其他官員;並具有唯一的彈Power權。 |
部分。3。 |
美國參議院由每個州的兩名議員組成,由其立法機關選出,任期六年;每個參議員應有一個投票權。 |
在第一次選舉中將它們組裝後,應立即將它們分成三等份。第一類參議員的席位應在第二年屆滿之時,第二類參議員的第四年屆滿之時,第三類參議員的第六年屆滿之時騰出,以便三分之一每兩年選一次;如果空缺是通過辭職而發生的,或者在任何國家的立法機關休會期間發生的,則其行政人員可以臨時任命,直到下次立法機關會議為止,然後由該空缺填補。 |
任何人均不得成為參議員,其未滿三十歲,不得成為美國公民九歲,並且當選時不得成為被選為該國的居民。 |
美國副總統應擔任參議院總統,但除非兩票均分,否則不得投票。 |
參議院應選舉該院的其他官員,也一個臨時總統,副總統的缺席,或當他行使美國總統的辦公室。 |
參議院擁有審判所有彈Imp的唯一權力。為該目的而坐時,他們應宣誓或立誓。當美國總統受審時,將由首席大法官主持:未經出席的三分之二議員同意,任何人均不得被定罪。 |
彈Imp案件的判決不得超出免職,取消資格並享有在美國享有的任何榮譽,信託或利益職務的資格:但是,被定罪的一方應承擔責任,並應受起訴,審判和判決根據法律,普尼對此表示震驚。 |
部分。4。 |
參議院和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由各州的立法機關規定;但是國會可以在任何時候通過法律制定或修改此類法規,但關於選舉參議員的地方除外。 |
國會應裝配至少一次每年,這樣的會議應的第一個星期一十二月,除非他們要通過法律來指定另一個日期。 |
部分。5, |
每個眾議院均應是其本國議員的選舉,回歸和資格的法官,並且每個眾議院的多數應構成開展業務的法定人數;但較小的人數可能會每天休會,並可能被授權以每個院所可能規定的處罰方式,以缺席的方式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 |
每個眾議院可以確定其議事規則,對會員的不當行為進行懲罰,並在三分之二的同意下開除會員。 |
每個議院均應保留其議事日記,並不時予以公佈,但其判決中可能要求保密的部分除外;任一個議院的議員對任何問題的讚成和反對,均應按當事者的五分之一的意願輸入日刊。 |
在國會會議期間,兩院均不得在未經另一院同意的情況下延期三天以上,也不得休會至兩院所在地。 |
部分。6。 |
參議員和眾議員應獲得服務補償,由法律確定,並從美國財政部支付。在所有情況下,除叛國,重罪和破壞和平之外,在出席其各自房屋會議期間以及往返房屋時,應享有逮捕的特權;對於任何一個議院的任何演講或辯論,都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對其進行質疑。 |
在當選期間,任何參議員或代表均不得被任命為應在美國授權下設立的任何民事機構,或在此期間應增加其動用的薪酬;在美國任職的任何人均不得擔任任職任期的眾議院議員。 |
部分。7 |
所有增加收入的法案應起源於眾議院;但參議院可以像其他法案一樣提議或同意修正案。 |
在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每一項法案,在成為法律之前,應提交給美國總統;如果得到他的同意,他將簽字,如果沒有,他將把反對意見連同他的反對意見一起退還給該反對意見發生的那座議院,該反對者應在其日刊上廣泛加入反對意見,然後重新考慮該反對意見。如果在該重新審議之後,該眾議院的三分之二同意通過該法案,則該法案連同異議應被送交另一眾議院,並由另一眾議院重新審議,並經該眾議院的三分之二批准,成為法律。但是,在所有這種情況下,兩院的投票權應由贊成票和反對票決定,對該法案投贊成票和反對票的人的姓名應分別記錄在每一院的日刊上。如果總統在提出法案後十日內(除星期日外)未將任何法案退還,則該法案應為法律,就像曼納已簽署該法案一樣,除非國會休會後阻止它的返回,在這種情況下,它不是法律。 |
參議院和眾議院可能需要通過的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休會問題除外)均應提交給美國總統;並在該法案生效之前,應根據法案規定的規則和限制,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三分之二通過,由他批准或被他拒絕。 |
部分。8。 |
國會有權下達和徵收稅款,關稅,稅款和雜項,償還債務,並為美國的共同防務和一般福利作出規定;但在美國各地,所有職責,職務和禮節均應統一; |
借美國的錢借錢; |
與外國,幾個國家之間以及與印第安部落之間的商業往來; |
在整個美國建立統一的歸化規則和統一的破產法; |
鑄造貨幣,調節其貨幣價值和外國硬幣的價值,並確定度量衡標準; |
規定對偽造美國證券和現行硬幣的處罰; |
建立郵局和郵政道路; |
通過在有限的時間內確保作者和發明者對其各自的著作和發現享有專有權,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 |
組成低於最高法院的法庭; |
界定和懲處在公海實施的海盜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
宣戰,頒發土豪金和報復書,並製定有關水陸佔領的規則; |
籌集和支持軍隊,但對該用途的撥款不得超過兩年; |
提供和維持海軍; |
制定《政府規章》和《陸海軍規章》; |
規定要求民兵執行聯盟法律,鎮壓起義並擊退入侵; |
為組織,武裝和紀律民兵提供規定,並管理民兵在美國服役的部分工作,分別向各州預留軍官的任命和訓練民兵的機構根據國會規定的紀律組織的民兵; |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在某些情況下(由特定國家的割讓和接受國會通過)在該地區(不超過10平方英里)上行使專屬立法,成為美國政府的所在地,並像授權一樣行使權力在州議會的同意下購買的所有地方,以建造堡壘,雜誌,軍火庫,貨場和其他需要的建築物;以及 |
制定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執行上述權力以及本憲法賦予美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
部分。9。 |
目前尚不存在的任何國家應認為適當的此類人的移徙或進口,在一千零八百八十年之前不受國會的禁止,但對這種進口可能征稅,每人不超過十美元。 |
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狀的特權,除非在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公共安全部門可能要求這樣做。 |
褫奪或追溯既往的法律的任何法案應通過。 |
除非根據指示進行人口普查或此處的枚舉,否則不徵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 |
從任何國家出口的物品均不得徵稅。 |
任何《商業或收入條例》均不得給予一國港口優先於另一國港口的特權;與一國或從一國出入境的船隻也無義務進入另一國的港口,清關或支付關稅。 |
不得從財政部提取任何款項,但應依法作出撥款;並定期發布所有公共資金收支的定期報表和帳目。 |
美國不授予任何貴族頭銜:任何擁有其下的任何利潤或信託辦公室的人,未經國會同意,均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任何礼物,動產,職務或頭銜,來自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 |
部分。10。 |
任何國家均不得締結任何條約,聯盟或邦聯;授與禮書和報復書;硬幣錢;發出信用證;將除金和銀幣以外的任何東西作為債務償還的標書;通過任何《成就者法案》,事後法律或損害合同義務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貴族頭銜。 |
未經國會同意,任何國家均不得對進口或出口設置任何進出口或關稅,但執行檢驗法絕對必要的除外;以及任何國家對進口或出口所規定的所有關稅和淨收益的淨生產。出口,應供美國財政部使用;並且所有此類法律均應受國會的修訂和控制。 |
未經國會同意,任何國家都不得在和平時期下達噸位稅,保留部隊或軍艦,與另一國或與外國強權訂立任何協議或契約,或參與戰爭,除非實際入侵或即將發生的危險,不允許拖延。 |
文章。二。 |
部分。1。 |
行政權應歸屬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他應在四年任期內任職,並與被選為同一任期的副總統一起按以下方式當選 |
每一州應以其立法機關指示的方式任命一名選舉人,其數目等於該州在國會中有權獲得的參議員和代表的總數:但沒有參議員或代表,或持有參議員的代表美國的信任或利益辦公室應指定為選舉人。 |
選舉人應在其各自的州舉行會議,並以投票方式投票贊成兩個人,其中至少一個人不得與其本身是同一國家的居民。而應當讓所有的人的名單投票和投票為每個號碼的; 他們應在哪個名單上簽字和證明,並蓋章轉交給美國參議院總統。參議院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出席的情況下開放所有證書,然後對選票進行點票。投票人數最多的人應為總統,如果該數目佔所任命選舉人總數的多數;如果存在一個以上誰擁有這樣的多數,並有投票的人數相等,則眾議院應立即選舉該院由院長他們的選票之一; 如果沒有人擁有多數席位,則該眾議院應從榜單的前五名中以類似的方式選拔總統。但在選出總統時,投票應由國家進行,每個國家的代表都有一個投票;為此目的的法定人數應由來自三分之二州的一個或多個成員組成,並且所有州中的多數都必須是一個選擇。在每種情況下,由總統選舉產生後,選舉人票數最多的人為副總統。但是,如果有應該保持兩個或兩個以上誰擁有平等的投票,參議院應選舉該院從他們的選票副總裁。 |
國會可以決定的時間chusing 的選民,並在這一天應給予他們的選票; 在美國,哪一天應該是相同的。 |
在通過本《憲法》時,除自然出生的公民或美國公民以外的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總統職務;年滿三十五歲且在美國境內居住十四歲的人士,均無資格獲得該辦公室的資格。 |
如果總統被免職,其去世,辭職或無力履行該職務的權力和職責,則應由副總統移交,國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免職,死亡,辭職或無能證明》,然後宣布應由什麼官員擔任總統,並且該官員應相應地採取行動,直到殘障被免職或當選總統為止。 |
總統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他的服務,補償,這既不得被encreased ,也不是他應被選為時期減弱,而他亦不得在此期間任何其他薪酬中從美國得到,或其中任何一個。 |
在他開始執行其職務之前,他應宣讀以下誓言或誓言:“我鄭重宣誓(或肯定)我將忠實執行美國總統辦公室,並將竭盡全力。能力,維護,保護和捍衛美國憲法。” |
部分。2。 |
當被邀請到美國實際服役時,總統應為美國陸軍和海軍以及數個州的民兵總司令;他可以要求每個執行部門的主要官員就與各自辦公室職責相關的任何主題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並且他有權對美國的罪行判以緩刑和赦免。在彈each的情況下。 |
在參議院的三分之二同意的情況下,他有權根據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制定條約。並且他應提名並經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共部長和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美國所有其他官員,此處未另作規定,並由法律規定:但國會可以依法授予他們認為適當的下級官員的任命,這些下級官員只能由總統,法院或部門負責人任命。 |
總統有權授予在下屆會議結束時屆滿的委員會,以填補參議院休會期間可能發生的所有空缺。 |
部分。3。 |
他應不時向國會提供國際電聯的情報,並建議其認為必要和合宜的措施供其審議;在特殊情況下,他可以召集兩院或兩院,並且在兩院之間有分歧的情況下,關於休會時間,他可以將其休會至他認為適當的時間;他將接待大使和其他公共部長;他應注意忠實執行法律,並應委託美國所有官員。 |
部分。4。 |
應將因叛國,賄賂或其他嚴重罪行和輕罪而受到彈each和定罪的辦公室從美國總統,副總統和所有民事官員中撤職。 |
第三條 |
部分。1。 |
美國的司法權的國家,應在一個最高法院歸屬,在這種下級法院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均應在行為良好時擔任其職務,並應在規定的時間為他們的服務收取報酬,該報酬在其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
部分。2。 |
司法權應擴大到根據本《憲法》,美國法律以及在其職權範圍內訂立或將要訂立的條約產生的所有法律和衡平案件;-所有影響大使,其他公共部長的案件和領事; —在所有海事和海事管轄權案件中; —在美國應為當事方的爭議中; —在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的爭議; —一國與另一國公民之間的爭議; —在不同公民之間的爭議國家,即在同一國家的公民之間根據不同國家的贈款獲得土地的權利,在一個國家或其公民與外國,公民或臣民之間。 |
在所有影響大使,其他公共部長和領事以及國家為當事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應具有原始管轄權。在前面提到的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應具有法律和事實方面的上訴管轄權,但有例外情況,並應由國會制定。 |
除彈of案件外,所有罪行的審判應由陪審團進行;該審判應在發生上述罪行的國家進行;但如果不在任何國家內進行,則審判應在國會根據法律指示的地點進行。 |
部分。3。 |
對美國的叛國罪,只能包括對他們發動戰爭,或堅持其敵人,給予他們援助和安慰。除非有兩名證人就同一公開法令作證或在公開法庭供認,否則任何人均不得被判叛國罪。 |
國會有權宣布對叛國罪的懲處,但叛逆者不得從事血腥腐敗或沒收的行為,除非在被謀殺者的生命期間。 |
文章。IV。 |
部分。1。 |
每個州都應對每個其他州的公共行為,記錄和司法程序給予充分的信任。而國會得以一般法律規定這種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以及其影響。 |
部分。2。 |
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有若干國家的所有公民特權和豁免權。 |
在任何國家被指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應逃避司法審判,並在另一國被發現,應其所逃離的國家執行當局的要求,將其移送,並予以移送移交給擁有犯罪管轄權的國家。 |
沒有人持有到服務或勞動在一國,根據當地法律,逃往另一,應當在法律,法規在其中,排出的後果從這些服務或勞動,而應在當事一方的要求交付其可能應向誰提供此類服務或勞務。 |
部分。3。 |
國會可以接納新國家加入本聯盟;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國家的管轄範圍內組建或建立新國家;未經有關國家立法機關和國會同意,由兩個或多個國家或部分國家的樞紐組成任何國家。 |
國會有權處置和製定有關該領土或屬於美國的其他財產的所有必要的規章制度;本憲法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損害美國或任何特定國家的任何主張。 |
部分。4。 |
美國應向本聯盟中的每個國家保證實行共和黨形式的政府,並應保護每個國家免受入侵;並在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時(如果不能召集立法機關)反對家庭暴力。 |
文章。V. |
國會每當兩院的三分之二認為有必要時,均應對本憲法提出修正案,或者應數個州中三分之二的立法機關的要求,將其稱為一項提出修正案的公約,無論哪種情況, ,應經數個州的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機關或四分之三的公約批准後,對本憲法的所有意圖和宗旨均有效,因為一種或另一種批准方式可能由國會; 但在第一千零八年之前不得進行任何修正,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第一條第九節的第一和第四條;在沒有參議院同意的情況下,任何國家都不得被剝奪參議院的平等選舉權。 |
文章。VI。 |
在通過本《憲法》之前,所有已簽約的債務和訂立的《合同》與《聯邦》一樣,對本美國有效。 |
本《憲法》以及應據此制定的美國法律;並且根據美國當局訂立的或將根據美國當局訂立的所有條約,均為該國的最高法律;即使任何國家的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規定與之相反,每個國家的法官也應受其約束。 |
前面提到的參議員和代表,以及美國和幾個州的幾個州立法機關的議員,以及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都必須以誓言或肯定的方式約束本憲法;但對於美國境內的任何辦公室或公共信託機構,都不需要進行宗教考試作為資格考試。 |
文章。七。 |
批准九個國家的公約,足以在如此批准該公約的國家之間建立本憲法。 |
在第一頁的第七行和第八行之間插入單詞“ the”,在第一頁的第十五行中將“三十”單詞部分地寫在Erazure 上,在第二頁的第二行之間插入單詞“ tryed ”。第一頁的第二十三行和第三十三行以及第二頁的第四十三行和第四十四行之間插入單詞“ the”。 |
見證威廉·傑克遜秘書 |
各國一致同意在公約中所作的決定,是在我們公元一千七百八十七年和美國獨立第十二年的9月十七日,見證我們在此訂閱了我們的名字, |
G°。華盛頓:總統和弗吉尼亞州副主席。 |
新罕布什爾州:約翰·蘭登,尼古拉斯·吉爾曼 |
馬薩諸塞州:納撒尼爾·高漢(Nathaniel Gorham),魯弗斯·金(Rufus King) |
康涅狄格州:Wm:Saml 。約翰遜,羅傑·謝爾曼 |
紐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新澤西州:威爾:利文斯頓,戴維· 布雷雷(David Brearly),西密西根州。帕特森,喬納:代頓 |
賓夕法尼亞州:B。富蘭克林,托馬斯·米夫林,羅伯特。莫里斯,地理。Clymer,Thos。FitzSimons ,Jared Ingersoll,James Wilson,Gouv Morris |
特拉華州:地理:閱讀,岡寧·貝德福德· 俊,約翰·迪金森,理查德·巴塞特,雅各:掃帚 |
馬里蘭:詹姆斯·麥克亨利(James McHenry),聖索斯(St Thos)的丹。珍妮弗· 丹尼爾·卡羅爾 |
弗吉尼亞州:約翰·布萊爾(John Blair),小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 Jr.) |
北卡羅萊納州:Wm。布朗特,里奇。胡伯·威廉姆斯(Dobbs Spaight) |
南卡羅來納州:J。Rutledge,查爾斯· 科特斯沃斯·平克尼,查爾斯·平克尼,皮爾斯·巴特勒 |
佐治亞州:威廉· 弗里(William Few),阿伯· 鮑德溫 |
權利法案: |
憲法修正案1-10補什麼是已知的人權法案。 |
1789年9月25日,美國第一屆國會對憲法提出了12項修正案。提出修正案的1789年國會聯合決議在國家檔案館的圓形大廳展出。1791年12月15日,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機關批准了擬議的12項修正案中的10項。批准的條款(第3至12條)構成了《憲法》(即《美國權利法案》)的前10項修正案。1992年,即提案提出203年後,第2條被批准為《憲法》第27條修正案。第一條從未被批准。 |
抄襲1789年國會聯合決議,提議對美國憲法進行12項修正 |
美國國會於3月4日(星期三)在紐約市(紐約市)舉行,舉行時間為一百一百八十九。 |
THE 了一批國家,為在其採用的憲法時的約定,表示希望,為了避免誤會或權力濫用,進一步宣示和限制性條款應增加:隨著延長的理由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將最好地確保其機構的善意目的。 |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大會上決議,兩院的三分之二同意,提議將以下條款作為對美國憲法的修正案提交數個州的立法機關,在上述立法機關的四分之三的批准下,所有或其中任何條款對所有意圖和宗旨均有效,作為該憲法的一部分;即 |
文章除了和美利堅合眾國,國會提出,並通過各州的立法機構批准,依照原憲法第五條憲法的修正。 |
第一條…… 在憲法第一條要求的第一次枚舉之後,每三萬名代表應有一名,直至一百名代表為止,此後國會應如此規定該比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一百人,每四萬人不得少於一人,直至代表人數達到兩百人為止;在此之後,比例應由國會如此規定,以至每五萬人不得少於兩百名代表。 |
第二條…… 在參議院選舉之前,任何改變參議員和代表服務補償的法律都不會生效。 |
第三條…… 國會不制定關於宗教信仰建立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或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提出申訴的權利。 |
第二條,第四...... 一個良好的監管民兵,是必要的自由州的安全,人民有權持有和攜帶武器,不得侵犯。 |
第五條…… 在和平時期,未經業主同意,在戰爭期間,任何士兵均不得在任何房屋中駐紮,也不得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在戰爭時期。 |
第六條…… 人民不受侵犯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物的安全,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也不應侵犯,也不得發出認股權證,但應在可能的原因下,由誓言支持或確認,特別是描述要搜尋的地點以及要扣押的人或物。 |
第七條…… 除非有大陪審團的陳述或起訴,否則任何人均不得追究死刑或其他惡名昭著的罪行,除非在陸地或海軍部隊或民兵中發生,在戰爭或公共危險時期實際服役;任何人不得因兩次危害生命或肢體的危險而遭受同樣的罪行;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強迫自己作證,也不得剝奪其生命,自由或財產;私人財產不得在沒有公正補償的情況下用於公共用途。 |
第八條…… 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應享有由犯罪發生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進行的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該地區應事先由法律確定,並應告知指控的性質和原因;面對反對他的證人;有強制性的程序來取證他的證人,並得到律師的辯護。 |
第九條... 在普通法訴訟中,爭議價值超過二十美元的,陪審團的審判權應保留,陪審團審判的任何事實均不得在任何法院進行複審。美國,而不是根據普通法的規則。 |
第十條…… 不需要過度保釋,也不必施加過多的罰款,也不會施加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 |
第十一條... 憲法中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應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
第十二條... 憲法未賦予美國的權力,也不不受美國賦予的權力,分別屬於國家或人民。 |
態度 |
眾議院議長 約翰·亞當斯,美國副總統弗雷德里克·奧古斯都·穆倫貝格,以及眾議院 秘書,參議院議長約翰·貝克利。 山姆 一參議院的奧的斯司 |
美國人權法案 |
序言中的人權法案 |
美國國會 於3月4日( 星期三)在紐約市(紐約市)舉行,舉行時間為一百一百八十九。 |
THE 了一批國家,為在其採用的憲法時的約定,表示希望,為了避免誤會或權力濫用,進一步宣示和限制性條款應增加:隨著延長的理由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將最好地確保其機構的善意目的。 |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大會上決議,兩院的三分之二同意,提議將以下條款作為對美國憲法的修正案提交數個州的立法機關,在上述立法機關的四分之三的批准下,所有或其中任何條款對所有意圖和宗旨均有效,作為該憲法的一部分;即 |
文章除了和美利堅合眾國,國會提出,並通過各州的立法機構批准,依照原憲法第五條憲法的修正。 |
注意:以下文字是對《憲法》前十條修正案的原始形式的抄寫。這些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批准,形成了所謂的“權利法案”。 |
修正案I |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有關宗教信仰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或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提出申訴的權利。 |
修正案II |
一個良好的監管民兵,是必要的自由州的安全,人民有權持有和攜帶武器,不得侵犯。 |
第三修正案 |
未經所有者同意,在和平時期,任何士兵都不得在任何房屋中駐紮,在戰爭時期,也不得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將任何士兵駐紮在任何房屋中。 |
修正案IV |
不得侵犯人民保護其人身,房屋,紙張和財物的權利,以免進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也不得發出認股權證,但應在可能的原因下,經誓言或肯定的支持,並特別描述要搜尋的地方,以及要扣押的人或物。 |
修正案V |
除非有大陪審團的陳述或起訴,否則任何人均不得追究死刑或其他惡名昭著的罪行,除非是在陸軍或海軍部隊或民兵中發生的情況下,戰爭或公共危險;任何人不得因兩次危害生命或肢體的危險而遭受同樣的罪行;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強迫自己作證,也不得剝奪其生命,自由或財產;私人財產不得在沒有公正補償的情況下用於公共用途。 |
修正案VI |
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均應享有由犯罪發生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進行的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該地區應事先由法律確定並被告知指控的性質和原因;面對反對他的證人;有強制性的程序來取證他的證人,並得到律師的辯護。 |
修正案VII |
在普通法訴訟中,爭議價值超過20美元的,應保留由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不得由陪審團審判的事實在美國任何法院進行其他復審,其依據是:遵守普通法的規則 |
修訂八 |
不需要過多的保釋,也不必施加過多的罰款,也不會施加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 |
修正案IX |
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應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
修正案X |
憲法沒有賦予美國的權力,也沒有被憲法禁止給美國的權力,分別屬於美國或人民。 |
憲法:修正案11-27 |
憲法修正案1-10補什麼是已知的人權法案。下面列出了修訂11-27 。 |
修正十一 |
1794年3月4日由國會通過。1795年2月7日批准。 |
注意:《憲法》第三條第2款經修正案11 修改。 |
美國的司法權不應解釋為擴大至另一國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臣民針對美國其中一個國家提起或起訴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訴訟。 |
第十二修正案 |
1803年12月9日由國會通過。1804年6月15日批准。 |
注意:《憲法》第二條第1款的一部分已由第12條修正案取代。 |
選舉人應在各自的州舉行會議,並以投票方式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其中至少一名不得與其本國居民相同;他們應在選票上標明被投票選為總統的人,並在不同的選票上標明被投票選為副總統的人,並且應在所有被選為總統的人和被選為副總統的所有人的名單中列出清單。 ,以及每張選票的票數,應列出選票上的簽字,證明,並蓋章發送給美國參議院總統;-參議院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出席的情況下開放所有證書,然後計算票數; -對總統有最多票數的人為總統,如果該數字佔所任命選舉人總數的多數; 如果沒有人擁有這樣的多數,則在被選為總統名單的人數最多的三人中,眾議院應立即以投票方式選出總統。但是在選擇總統時,投票應由各州進行,每個州的代表都有一票表決權;為此目的,法定人數應由來自三分之二州的一個或多個成員組成,並且所有州中的大多數都必須具有選擇權。[ 而如果眾議院不得選總統,只要選擇的權利向他們下屆下放,三月初四之前,那麼副總統將執行總統職責,如死亡或其他憲法的情況下,總統的殘障。-] *副總統中得票最多的人為副總統,如果該票數是所任命選舉人總數的多數,如果沒有人獲得多數票,則從這兩個人中選出多數名單上人數最多時,參議院應選舉副總統;為此目的,法定人數應由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組成,而選擇該參議員人數必須佔多數。但是,根據憲法,沒有資格擔任總統職務的人沒有資格獲得美國副總統的職務。*由第20修正案第3條取代。 |
第十三修正案 |
1865年1月31日由國會通過。1865年12月6日批准。 |
注意:《憲法》第四條第2款的一部分已由第13條修正案取代。 |
第一節 |
奴隸制和非自願奴役,除作為對犯罪的懲罰外,在當事方應被定罪的情況下,不得存在於美國境內或受其管轄的任何地方。 |
第二節 |
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該條款。 |
修正十四 |
1866年6月13日由國會通過。1868年7月9日批准。 |
注意:《憲法》第一條第2款已被第14修正案的第2節修改。 |
第一節 |
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所有人員均為美國及其居住國的公民。任何國家均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法律,以剝奪美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未經適當法律程序,任何國家也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否認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
第二節 |
代表應根據其各自的人數在幾個州中分配,計算每個州的總人數,不包括未徵稅的印第安人。但是,當在任何選舉中選擇選舉美國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權時,國會代表,一州的行政和司法官員或立法機關的議員均被剝奪選舉權。該州21歲以下男性居民*,以及美國公民,或以任何方式刪節的,除參與叛亂或其他罪行外,在該州的代表制應減少在該州二十一歲的男性公民所佔的比例。 |
第三節 |
任何人不得在美國或之前曾宣誓就職的任何州擔任國會參議員或國會議員,或在總統和副總統中當選,或擔任任何文職或軍事職務國會議員,或作為美國官員,或作為任何州立法機關的議員,或作為任何國家的行政或司法官員,以支持美國憲法的,均應進行叛亂或叛亂。相同,或給予敵人以幫助或安慰。但是國會可以通過眾議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消除這種殘疾。 |
第4節 |
不得質疑法律授權的美國公共債務的有效性,包括為製止叛亂或叛亂而支付的養老金和賞金所產生的債務。但是,美國或任何國家均不得承擔或支付因對美國的叛亂或叛亂而招致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或因任何奴隸的喪失或解放而提出的任何要求;但所有此類債務,義務和索償均應視為非法且無效。 |
第5節 |
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的規定。 |
*由第26修正案第1條更改。 |
第十五修正案 |
1869年2月26日由國會通過。1870年2月3日批准。 |
第一節 |
投票美國公民的權利不應受到美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對帳戶的種族,膚色,或以前servitude--的條件 |
第二節 |
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 |
第十六修正案 |
1909年7月2日由國會通過。1913年2月3日批准。 |
注意:《憲法》第I條第9款經修正案16 修改。 |
國會有權對來自任何來源的收入徵收和徵收稅款,而無需在幾個國家之間進行分配,也無需考慮任何人口普查或枚舉。 |
第十七修正案 |
1912年5月13日由國會通過。1913年4月8日批准。 |
注意:第一條,第3條,憲法被修改到了17修正案。 |
美國參議院由每個州的兩名參議員組成,由其人民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位參議員應投一票。每個州的選民應具備該州立法機構最多的部門的選民資格。 |
當空位在參議院任何國家的代表出現,該國應發布選舉令行政機關,以填補這樣的空缺:提供,那任何國家的立法機關可以授權其長官作出臨時任命,直到人們填充立法機關可能會直接選舉產生的空缺。 |
該修正案不得解釋為影響任何參議員在其成為《憲法》生效之前的當選或任期。 |
第十八修正案 |
1917年12月18日由國會通過。1919年1月16日批准。由修正案21廢除。 |
第一節 |
自本條批准之日起一年後,特此禁止在美國以及出於飲料目的而在其管轄下的所有領土內,從美國進口或將其出口到或從其出口的醉酒進行製造,銷售或運輸。 |
第二節 |
大會和幾個國家應同時具有通過適當立法執行本條的權力。 |
第三節 |
除非該條款在國會向各國提交本國之日起七年內根據《憲法》的規定被數個州的立法機關批准作為對《憲法》的修正,否則該條將無效。 |
第十九修正案 |
1919年6月4日由國會通過。1920年8月18日批准。 |
投票美國公民的權利,不得拒絕或由美國或任何一州刪節是考慮性別。 |
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 |
修正案XX |
1932年3月2日由國會通過。1933年1月23日批准。 |
注意:《憲法》第一條第4款已被本修正案的第2款修改。此外,第12修正案的一部分已被第3條所取代。 |
第一節 |
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應在1月20日中午結束,參議員和代表的任期應在1月3日(如果本條規定在未批准; 然後開始其繼任者的任期。 |
第二節 |
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該會議應在1月3日的中午開始,除非根據法律,他們應指定不同的日期。 |
第三節 |
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時確定的當選總統已經去世,則由副總統當選為總統。如果在其任期開始的預定時間之前尚未選擇總統,或者如果當選總統沒有資格,則由副總統選舉擔任總統,直到總統具備資格為止;並且國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選舉總統和副總統都沒有資格的情況,宣布隨後由誰擔任總統,或者選擇由誰擔任總統的方式,而該人應採取相應的行動,直到總統或副總統合格為止。 |
第4節 |
國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凡選擇權移交給他們時,由眾議院可以從中選出總統的任何人死亡,以及任何人死亡的情況。只要選擇權移交給他們,參議院就可以從中選出一位副主席。 |
第5節 |
第1節和第2節將於本條批准後的10月15日生效。 |
第6節 |
除非本條自提交之日起七年內被數個國家的四分之三的立法機關批准為對《憲法》的修正,否則該條無效。 |
第二十一條 |
1933年2月20日由國會通過。1933年12月5日批准。 |
第一節 |
茲廢除對“美國憲法”的修正案第十八條。 |
第二節 |
特此禁止將醉酒運輸或進口到美國的任何州,地區或所有,以供在其內運送或使用。 |
第三節 |
除非該條款在國會向各州提交本國之日起七年內,已被《憲法》所規定的多個國家的公約批准作為對《憲法》的修正,否則該條款將無效。 |
第二十二修正案 |
1947年3月21日由國會通過。1951年2月27日批准。 |
第一節 |
不得連續兩次當選總統,也不得在當選總統的任期兩年以上的總統中擔任總統的人或當總統的人。到總統辦公室多次。但是,本條不適用於國會提議時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也不得阻止在本條規定的任期內任職總統或擔任總統的任何人。在該任期的剩餘時間內從擔任總統職務或擔任總統開始運作。 |
第二節 |
除非該條款在國會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內,經數個國家的四分之三的立法機關批准為對《憲法》的修正,否則該條無效。 |
第二十三修正案 |
1960年6月16日由國會通過。1961年3月29日批准。 |
第一節 |
組成美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應按照國會指示的方式任命: |
總統和副總統的選民人數等於該州有權獲得該區議員資格的國會參議員和眾議員總數,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人口最少的州;他們應是國家任命的選民,但為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目的,應將其視為國家任命的選民;他們應在學區見面並履行修正案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 |
第二節 |
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 |
第二十四修正案 |
1962年8月27日由國會通過。1964年1月23日批准。 |
第一節 |
美國公民不得在任何初選或其他選舉中對總統或副總統,總統或副總統的選舉人,參議員或國會代表的選舉進行投票或剝奪其權利。國家通過的理由不支付任何人頭稅或其他稅。 |
第二節 |
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 |
第二十五修正案 |
1965年7月6日由國會通過。1967年2月10日批准。 |
注意:《憲法》第二條第1款受到第25條修正案的影響。 |
第一節 |
總統免職,死亡或辭職的,由副總統擔任總統。 |
第二節 |
副總統職位空缺時,總統應提名副總統,該副總統經國會兩院多數票確認後上任。 |
第三節 |
每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代表和眾議院議長轉達他的書面聲明,即他不能履行其職務和職權時,除非他向他們轉達相反的書面聲明,此類權力和職責應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務。 |
第4節 |
每當副總統和行政部門或國會根據法律可能規定的其他機構的多數主要官員提供時,均應將參議院臨時代表和眾議院議長的臨時聲明轉交總統,總統無法履行其職權,副總統應立即擔任代理總統的職權。 |
此後,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代表和眾議院議長轉達他的書面聲明“不存在殘障”時,他將恢復其職務的權力和職責,除非副總統和其中任何一位的多數行政部門或國會依法可能規定的其他機構的主要官員,在四日之內將臨時宣布的書面聲明轉交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總統不能行使職權。和他的辦公室職責。隨後,國會應決定該問題,如果沒有開會,應在四十八小時內為此目的召集會議。如果國會在收到後者的書面聲明後二十一日內,或者如果國會不開會,則在要求國會集會後二十一日內,由兩議院的三分之二表決確定總統不能行使職權的,由副總統繼續行使與代理總統相同的職權;否則,總統應恢復其職權。 |
第二十六修正案 |
1971年3月23日由國會通過。1971年7月1日批准。 |
注意:《憲法》第14條第2款被第26條修正案的第1條修改。 |
第一節 |
年滿18周歲的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應因年齡而被美國或任何國家拒絕或剝奪。 |
第二節 |
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 |
第二十七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最初提出。1992年5月7日批准。 |
在干預代表選舉之前,任何改變參議員和代表服務補償的法律都不會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