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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

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
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联合国大会于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3318(XXIX)号决议宣布
大会,
审议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九七四年五月十六日第1861(LVI)号决议所
载的建议,
对平民中的妇女和儿童在争取和平、自决、民族解放和独立斗争的非
常状态和武装冲突期间时常成为非人道行为的受害者,因而遭受严重伤
害,备尝苦难,表示深切的关怀,
认识到世界许多地区,特别是遭受压制、侵略、殖民主义、种族主
义、外国统治和外国征服的地区的妇女和儿童受到的苦难,
对下述事实深为关怀: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异族和外国统治尽管受
到普遍而且明确的谴责,仍然使许多民族继续处于它们的奴役之下,残忍
地压制民族解放运动,使在其统治下的人民,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受到
重大的损失和无限的痛苦,
对于基本自由和人身尊严仍然遭受着严重的打击,对别国从事殖民主
义和种族主义统治的国家继续破坏国际人道法律,表示痛惜,
回顾关于在平时和战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国际人道法律文书中所载的
有关规定,
回顾除了其他重要文件以外,关于在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平民的基本原则的大会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第2444(XXIII)号、一九六
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597(XXIV)号、和一九七〇年十二月九日第
2674(XXV)号和2675(XXV)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九七〇年五
月二十八日第1515(XLVIII)号决议,在这一决议中理事会请大会审议可否
起草一项在非常时期或战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宣言,
深感到它对于在成长中的一代的命运,和在社会上、在家庭里,特别
在养育儿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母亲的命运,所负的责任,
体念到对平民中的妇女和儿童有提供特别保护的必要,
郑重宣布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并要求所有
会员国严格遵守该宣言:

1. 禁止袭击和轰炸平民,以致造成无限的痛苦,特别是袭击和轰炸
平民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妇女和儿童,并对这类行为加以谴责。
2. 在军事行动中使用化学和细菌武器乃是一种悍然违犯一九二五年
日内瓦议定书、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各公约和国际人道法原则的行为,并使
平民,包括手无寸铁的妇女和儿童,蒙受重大损害,应予严厉谴责。
3. 各国应充分遵守其依一九二五年日内瓦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日内
瓦各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在武装冲突中尊重人权的国际法文书的规定所承担
的义务,这些文书对保护妇女和儿童提供重要保证。
4. 凡在外国领土卷入武装冲突、采取军事行动的国家,或在仍在殖
民统治下的领土采取军事行动的国家,应尽最大努力使妇女和儿童不受战
争蹂躏;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禁止采取如迫害、拷打、惩罚性措
施、屈辱待遇和施行强暴等措施,尤其禁止对平民中妇女和儿童采取这种
措施。
5. 交战双方在从事军事行动期间或在被占领领土中对妇女和儿童实
行的一切方式的压制以及残忍和惨无人道的待遇,包括监禁、拷打、射
杀、集体拘捕、集体惩罚、毁坏住房和强迫迁出,均应视为犯罪行为。
6. 对于在争取和平、自决、民族解放和独立斗争的非常状态和武装
冲突中或住在被占领领土内的平民中的妇女和儿童,应按照世界人权宣
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儿
童权利宣言及其他国际法文书的规定,不得剥夺其住房、粮食、医药援助
和其他不容剥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