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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

发展权利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41/128 号决议通过
大会,
铭记《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
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
激励对全体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的宗旨和原则,
承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
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
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
认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
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可得到充分实现,
忆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盟约》的规定,
还忆及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关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各国人民的经济
及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有关协议、公约、决议、建议及其他文书,包括关于
非殖民化、防止歧视、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宪章》维护国
际和平与安全并进一步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文书,
忆及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由于这种自决权利,各国人民有权自由决
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还忆及各国人民有权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盟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
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充分和完全的主权,
念及各国按照《宪章》的规定有义务促进对全体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
的普遍尊重和遵守,而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
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认为消除大规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况影响的各国人民和个人人权的
现象,将有助于创造有利条件,以利人类大多数的发展,这些情况是由于
新老殖民主义、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外国统治和
占领、侵略、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战争的威胁等
所造成的,
关注继续存在著阻碍发展和彻底实现所有个人和各国人民愿望的严重
障碍,这是除其他事项外由于剥夺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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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所造成的,认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为了
促进发展,应当一视同仁地重视和紧急考虑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
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因而增进、尊重和享受某些人权和基本自
由不能成为剥夺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由,
认为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实现发展权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军与发展之间关系密切,裁军领域的进展将大大促进发展领域
的进展,裁军措施腾出的资源应用于各国人民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福利,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些发展和福利,
承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
与者和受益者,
承认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
认识到除了在国际一级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外,同时还必须努力建立
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
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
兹宣布《发展权利宣言》如下:
第 1 条
1. 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
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
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2. 人的发展权利这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
两项国际盟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
夺的完全主权。
第 2 条
1. 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
者。
2. 鉴于有必要充分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他们对社会的
义务,因此,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
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
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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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
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
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
第 3 条
1. 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
任。
2. 实现发展权利需要充分尊重有关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
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
3. 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各国在
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着眼于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
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并激励遵守和实现人权。
第 4 条
1. 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制订国际发展政策,以期
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
2. 为促进发展中国家更迅速的发展,需要采取持久的行动。作为发
展中国家努力的一种补充,在向这些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
便利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至关紧要的。
第 5 条
各国应采取坚决步骤,消除大规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况影响的各国
人民和个人人权的现象,这些情况是由于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
和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外国干涉和对国家主
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战争的威胁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的基本
权利等造成的。
第 6 条
1. 所有国家应合作以促进、鼓励并加强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
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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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对实施、增进
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予以同等重视和紧急考虑。
3. 各国应采取步骤以扫除由于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而产生的阻碍发展的障碍。
第 7 条
所有国家应促进建立、维护并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应为此目的竭
尽全力实现在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并确保将有效的裁军措施
腾出的资源用于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第 8 条
1. 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
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
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
挥积极作用。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
象。
2. 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这是发展和充分实现所有人
权的重要因素。
第 9 条
1. 本宣言规定的发展权利的所有各方面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
的,各方面均应从整体上加以解释。
2. 本宣言的任何部分,不得作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解释,也不
得暗示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从事旨在侵犯《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
人权的两项国际盟约中所规定的权利的任何活动或任何行为。
第 10 条
应采取步骤以确保充分行使和逐步增进发展权利,包括拟订、通过和
实施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