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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

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
婚姻登记的建议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一日第2018(XX)号决议
大会,
确认家庭团体必须加强,因其为一切社会之基本单位,并确认依照世
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之规定,成年男女有权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
方面应有平等的权利,且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
婚,
回顾其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843(IX)号决议,
复查一九五六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
充公约第二条对于结婚之年龄、婚姻之同意及婚姻之登记均有所规定,
复查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丑)款规定大会应作出建议,促进全
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复查依宪章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
商定办法,俾就实施理事会本身之建议及大会对于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
之建议所采取之步骤,取得报告。
一、建议各会员国,倘其现有立法或其他办法尚未规定如何实施下列
原则时,应依照本国宪法程序以及传统与宗教方面之惯例,采取必要步
骤,俾为实施此等原则订定适当之立法或其他办法:
原 则 一
(甲) 婚姻非经当事人双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缔结,此项同
意应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经适当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当局及证
人前,亲自表示之。
(乙) 结婚而不亲自到场,应于主管当局认为各当事人已向主管当
局依法定方式,并由证人在场,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销者,
方得为之。

原则 二
会员国应采取立法行动,明定结婚之最低年龄,无论如何不得少
于十五岁;凡未满此年龄者不得依法结婚,但如有重大理由,为顾全
男女双方之利益而经主管当局特许免除年龄限制者,不在此限。
原 则 三
婚姻应由主管当局在适当之正式登记册上登录之;
二、建议各会员国应将本决议所载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
婚姻登记的建议,尽早提送有权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行动之当局,可能时
不迟于建议通过后十八个月;
三、建议会员国于采取上述第二段所称之行动后,就其依照本建议将
建议提送主管当局所采取之措施,从速通知秘书长,并将主管此事之当局
之各方面情形详加说明;
四、并建议会员国于三年届终及嗣后每隔五年,将其有关本建议所论
事项之法律及惯例通知秘书长,说明已经实施或拟行实施建议内各项规定
之程度,以及为变通或实施建议所应有或可能需要之修改;
五、请秘书长为妇女地位委员会拟制文件,备载各国政府送来关于实
施本建议三项基本原则之方法之报告书;
六、请妇女地位委员会研究依据本建议所获会员国之报告书,并就此
事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送报告及其认为适当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