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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鉴于《联合国宪章》规定,世界各国人民申明决心创造能维护正义的
条件并宣告以进行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并鼓励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其宗旨之一。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庄严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
定的原则和有权得到独立和不偏不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讯的原则,
鉴于目前在这些原则的基本设想和实际情况之间依然常常存在着差
距,
鉴于各国应当按照这些原则的精神去组织和开展司法工作,努力使这
些原则完全成为现实,
鉴于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有关履行其重要职责的规
则应促进其尊重并按照上述原则行事,从而有助于刑事司法公平而合理,
并有效地保护公民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鉴于通过改进检察官的征聘方法及其法律和专业培训,并向他们提供
一切必要手段,使他们在打击犯罪行为,特别是打击新形式和新规模的犯
罪行为方面得以克尽职守,确保检察官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资历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联合国大会根据第五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建议,
在其1979 年12 月17 日第34/169 号决议中通过了《执法人员行为守
则》,
鉴于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其第16 号决议中要求
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把制定关于法官的独立及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甄
选、专业培训和地位的指导方针,列为其工作的重点,
鉴于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
立的基本原则》,随后又由联合国大会1985 年11 月29 日第40/32 号和
1985 年12 月13 日第40/146 号决议予以批准,
鉴于《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建议
在国际和国家这两级采取措施,使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能更好地获得正义与
公平待遇、追复原物、赔偿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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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在其第7 号决议中要求犯罪预防和控
制委员会考虑是否需要制订有关以下各方面的准则:检察官的甄选、专业
培训和地位,对他们的职责和行为的要求,使他们对刑事司法制度的顺利
运作作出更大贡献和增进他们与警方的合作的手段,他们的酌处权的范
围,以及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并就此向今后各届联合国预防犯
罪大会提出报告,
所制订的下列各项准则,其目的在于协助会员国确保和促进检察官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各国政府在其国
家立法和实践中应尊重并考虑到这些准则的规定,同时还应使检察官、法
官、律师、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成员以及一般公众注意到本准则。本准则制
定时考虑的主要是公诉检察官,但它们同样可以酌情适用于特别任命的检
察官。
资格、甄选和培训
1. 获选担任检察官者,均应为受过适当的培训并具备适当资历、为
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
2. 各国政府应确保:
(a) 甄选检察官的标准应包含保障措施,防止基于偏见或成见的
任用,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或
其他见解、种族、社会或族裔出身、财产、本人出身、经济
地位或其他地位而对任何人实行歧视,但对检察官候选人须
是有关国家国民的要求,不应被视为歧视;
(b) 检察官应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应使其认识到其职务所涉
的理想和职业道德,宪法和其它法规中有关保护嫌疑犯和受
害者的规定,以及由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所承认的各项人权和
基本自由。
地位和服务条件
3. 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行为者,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
的荣誉和尊严。
4. 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吓、阻障、侵扰,不正当干
预或不合理地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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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若检察官及其家属的安全因履行其检察职能而受到威胁,有关
当局应向他们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6. 检察官的服务条件、充足的报酬,在适用的情况下其任期、退休
金以及退休年龄均应由法律或者颁布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
7. 如有检察官晋升制度,则检察官的晋升应以各种客观因素、特别
是专业资历、能力、品行和经验为根据,并按照公平和公正的程序加以决
定。
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8. 检察官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
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公众对有关法律、司法和促进及保护人权问题的讨
论,有权参加或成立本地、国家或国际组织和参加其会议,而不应因其合
法行动或为一合法组织成员而蒙受职业上的不利。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检
察官应始终根据法律以及公认的职业标准和道德行事。
9. 检察官可自由组织和参加专业协会或代表其利益的其它组织,以
促进其专业培训和保护其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0. 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职能严格分开。
11. 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
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
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
12. 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
严,维护人权从而有助于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职能顺利地
运行。
13. 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
(a) 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
别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歧视;
(b) 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
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
有利或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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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掌握的情况保守秘密,除非履行职责或司法上的需要有不
同的要求;
(d) 在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应考虑到其观点和所关心的
问题,并确保按照《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
的基本原则宣言》,使受害者知悉其权利。
14. 如若一项不偏不倚的调查表明的起诉缺乏根据,检察官不应提出
或继续检控,或应竭力阻止诉讼程序。
15. 检察官应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
滥用权力、严重侵犯嫌疑犯人权、国际法公认的其它罪行的起诉,和依照
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对这种罪行的调查。
16. 当检察官根据合理的原因得知或认为其掌握的不利于嫌疑犯的证
据是通过严重侵犯嫌疑犯人权的非法手段,尤其是通过拷打,残酷的、非
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以其他违反人权办法而取得的,检察官
应拒绝使用此类证据来反对采用上述手段者之外的任何人或将此事通知法
院,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上述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
酌 处 职 能
17. 有些国家规定检察官拥有酌处职能,在这些国家中,法律或已公
布的法规或条例应规定一些准则,增进在检控过程中作出裁决,包括起诉
和免于起诉的裁决的公正和连贯性。
起诉之外的办法
18. 根据国家法律,检察官应在充分尊重嫌疑者和受害者的人权的基
础上适当考虑免于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
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为此目的,各国应充分探讨改用
非刑事办法的可能性,目的不仅是减轻过重的法院负担而且也可避免受到
审前拘留、起诉和定罪的污名以及避免监禁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19. 在检察官拥有决定应否对少年起诉酌处职能的国家,应对犯罪的
性质和严重程度、保护社会和少年的品格和出身经历给予特别考虑。在作
这种决定时,检察官应根据有关少年司法审判法和程序特别考虑可行的起
诉之外的办法。检察官应尽量在十分必要时才对少年采取起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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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政府机构或组织的关系
20. 为了确保起诉公平而有效,检察官应尽力与警察局、法院、法律
界、公共辩护人和政府其他机构进行合作。
纪律处分程序
21. 对检察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以法律或法律条例为依据。对检察官
涉嫌已超乎专业标准幅度的方式行事的控告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迅速而公平
地加以处理。检察官应有权利获得公正申诉的机会。这项决定应经过独立
审查。
22. 针对检察官的纪律处分程序应保证客观评价和决定。纪律处分程
序均应根据法律规定,职业行为准则和其他已确立的标准以及专业道德规
范并根据本《准则》加以处理。
遵 守 准 则
23. 检察官应遵守本准则。他们还应竭尽全力防止和坚决反对任何违
反准则的行为。
24. 检察官如有理由认为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应
向其上级机关,并视情况,向其他拥有检查权或纠正权的有关当局或机构
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