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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
大会,
重视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它普遍认同的文件中宣布的人权
与基本自由,例如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有关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的两项国际盟约。
忆及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确认“……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
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的举措,
亦为一切国家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
还忆及《组织法》第一条特别规定教科文组织的其中一项宗旨是,建议
“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图像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
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
各项条款,1
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
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
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2
注意到文化是当代就特性、社会凝聚力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问
题展开的辩论的焦点,
确认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
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
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和发展文化间
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的团结互助,
1 其中特别是1950 年《佛罗伦萨协定》及其1976 年《内罗毕议定
书》、1952 年《世界版权公约》、1966 年《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0
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
约》、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8 年教科文组织《种族
与种族偏见问题宣言》、1980 年《关于艺术家地位的建议》和1989 年《关
于保护传统和大众文化的建议》。
2 这一定义与世界文化政策会议(1982 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与发
展委员会(我们的创造性多样化,1995 年)和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
(1998 年,斯德哥尔摩)的结论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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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尽管受到新的信息和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积极推动的全球化进程
对文化多样性是一种挑战,但也为各种文化和文明之间进行新的对话创造
了条件,
认识到教科文组织在联合国系统中担负着保护和促进丰富的文化多样
性的特殊职责,
宣布下述原则并通过本宣言:
特性、多样性和多元化
第 1 条
文化多样性――人类的共同遗产
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
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
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
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
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第 2 条
从文化多样性到文化多元化
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
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关系和共处。主张所有公民融入和参与
的政策是增强社会凝聚力、民间社会活力及维护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
这种文化多元化是与文化多样性这一客观现实相应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
化与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和能够充实公众生活的创作能
力的发挥。
第 3 条
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因素
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它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它不仅
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享有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
生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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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与人权
第 4 条
人权――文化多样性的保障
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
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
人民的各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样性为由,损害受国际法保护的人
权或限制其范围。
第 5 条
文化权利――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
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
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3 条和第15 条所规定的文化权
利。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
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
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
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
第 6 条
促进面向所有人的文化多样性
在保障思想通过文字和图像的自由交流的同时,务必使所有的文化都
能表现自己和宣传自己的言论自由、传媒的多元化、语言多元化、平等享
有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科学和技术知识――包括数码知识――以及所有文化
都有利用表达和传播手段的机会等,均是文化多样性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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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与创作
第 7 条
文化遗产――创作的源泉
每项创作都来源于有关的文化传统,但也在同其他文化传统的交流中
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
望的见证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以支持各种创作和建立各种文
化之间的真正对话。
第 8 条
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不同一般的商品
面对目前为创作和革新开辟了广阔前景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变化,应
当特别注意创作意愿的多样性,公正地考虑作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及文
化物品和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因为它们体现的是特性、价值观和观念,不
应被视为一般的商品或消费品。
第 9 条
文化政策――推动创作的积极因素
文化政策应当在确保思想和作品的自由交流的情况下,利用那些有能
力在地方和世界一级发挥其作用的文化产业,创造有利于生产和传播文化
物品和文化服务的条件。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
本国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为合适的行动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动上
给予支持还是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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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与国际团结
第 10 条
增强世界范围的创作和传播能力
面对目前世界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换所存在的失衡现象,必须加强
国际合作和国际团结,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能够
开办一些有活力、在本国和国际上都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
第 11 条
建立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单靠市场的作用是作不到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可持续发展之保
证的。为此,必须重申政府的政策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合作具有首要作
用。
第 12 条
教科文组织的作用
教科文组织根据其职责和职能,应当:
(a) 促进各政府间机构在制订发展方面的战略时考虑本宣言中陈
述的原则;
(b) 充任各国、各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及私营
部门之间为共同确定文化多样性的概念、目标和政策,所需
要的联系和协商机构;
(c) 继续在其与本宣言有关的各主管领域中开展制定准则的行
动、提高认识和培养能力的行动;
(d) 为实施其主要方针附于本宣言之后的行动计划提供便利。